拆除工程安全措施管理
4.1人工拆除
4.11進行人工拆除作業(yè)時,樓板上嚴禁人員聚集或堆放材料,作業(yè)人員應站在穩(wěn)定的結構或腳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構件應有安全的放置場所。
4.1.2 人工拆除施工應從上至下,逐層拆除,分段進行,不得垂直交叉作業(yè),作業(yè)面的孔洞應封閉。
4.1.3 人工拆除建筑墻體時,嚴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1.4 拆除建筑的圍欄、樓梯、樓板等構件,應與建筑結構整體拆除進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應在其所承載的全部構件拆除后,再進行拆除。
4.1.5 拆除梁和懸挑構件時,應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斷兩端的支撐。
4.1.6 拆除柱子時,應沿柱子底部剔鑿出鋼筋,使用手動倒鏈定向牽引,再采用氣焊切割柱子三面鋼筋,保留牽引方向正面的鋼筋。
4.1.7 拆除管道及容器時,必須在查清殘留物的性質,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安全后,方可進行拆除施工。
4.2 機械拆除
4.2.1 當采用機械拆除時,應從上至下,逐層分段進行,應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再拆除承重結構。拆除框架結構建筑,必須按樓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順序進行施工,對只進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須先將保留部分加固,再進行分離拆除。
4.2.2 施工中必須由專人負責監(jiān)測被拆除建筑的結構狀態(tài),做好記錄。當發(fā)現有不穩(wěn)定狀態(tài)的趨勢時,必須停止作業(y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4.2.3 拆除施工時,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選定的機械設備及吊裝方案進行施工,嚴禁超載作業(yè)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供機械設備使用的場地必須保證足夠的承載力,作業(yè)中機械不得同時回轉、行走。
4.2.4 進行高處拆除作業(yè)時,對較大尺寸的構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須采用起重機具及時吊下,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應及時清理,分類堆放在指定的場所,嚴禁向下拋擲。
4.2.5 采用雙機抬吊作業(yè)時,每臺起重機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載荷的80%,且應對第一吊進行試吊作業(yè),施工中必須保持兩臺起重機同步作業(yè)。
4.2.6 拆除吊裝作業(yè)的起重機司機,必須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信號指揮人員必須按照規(guī)行國家標準《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的規(guī)定作業(yè)。
4.2.7 拆除鋼層架時,必須采取繩索將其拴牢,待起重機吊穩(wěn)后,方可進行氣焊切割作業(yè)。吊運過程中,應采取輔助措施使被吊物處于穩(wěn)定狀態(tài)。
4.2.8 拆除橋梁時應先拆除橋面的附屬設施及掛件、護攔等。
4.3 爆破拆除
4.3.1 爆破拆除工程應根據周圍環(huán)境、作業(yè)條件、拆除對象、建筑類別、爆破規(guī)模,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guī)程》GB6722將工程分為A、B、C三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爆破拆除工程應做出安全評估并經當地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4.3.2 從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核發(fā)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承擔相應等級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設計人員應具有承擔爆破拆除作業(yè)范圍和和相應級別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作業(yè)證,從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業(yè)人員應持證上崗。
4.3.3 爆破器材必須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申請《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到指定的供應點購買,爆炸器材嚴禁贈送、轉讓、轉賣、轉借。
4.3.4 運輸爆炸器材時,必須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派專職押運員押送,按照規(guī)定路線運輸。
4.3.5 爆炸器材臨時保管地點,必須經當地法定部門批準,嚴禁同室保管與爆破器材無關的物品。
4.3.6 爆破拆除的預拆除施工應確保建筑安全和穩(wěn)定,預拆除施工可采用機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墻體或不影響結構穩(wěn)定的構件。
4.3.7 對煙囪、水塔類構筑物應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時,爆破拆除設計應建筑倒塌時的觸地震動,必要時應在倒塌范圍鋪設緩沖材料或開挖防震溝.
4.3.8 為保護臨近建筑和設施的安全,爆破震動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guī)程》GB6722的有關規(guī)定,建筑基礎爆破拆除時,應限制一次同時使用的藥量。
4.3.9 爆破拆除施工時,應對爆破部位進行覆蓋和遮擋,覆蓋材料和遮擋設施應牢固可靠。
4.3.10 爆破拆除應采用電力起爆網路和非電導爆管起爆網路,電力起爆網路的電阻和起爆電源功率,應滿足設計要求;非電導爆管起爆應采用復式交叉封閉網路。爆破拆除不得采用導爆索網路或導火索起爆方法。裝藥前,應對爆破器材進行性能檢測,實驗爆破和起爆網路模擬實驗應在安全場所進行。
4.3.11 爆破拆除工程的實施應在工程所在地有關部門領導下成立爆破指揮部,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安全距離設置警戒。
4.3.12 爆破拆除工程的實施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4.3節(jié)的要求外,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guī)程》GB6722的規(guī)定執(zhí)行。
4.4靜力破碎
4.4.1 進行建筑基礎或局部塊體拆除時,宜采取靜力破碎的方法。
4.4.2 采用具有腐蝕性的靜力破碎劑作業(yè)時,灌漿人員必須戴防護手套和防護眼鏡,孔內注入破碎劑后,作業(yè)人員應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注孔區(qū)域行走.
4.4.3 靜力破碎劑嚴禁與其他材料混放。
4.4.4 在相鄰的兩孔之間,嚴禁磚孔與注入破碎劑同步進行施工。
4.4.5 靜力破碎時,發(fā)生異常情況必須停止作業(yè),查清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安全后方可繼續(xù)施工。
4.5安全防護措施
4.5.1 拆除施工采用的腳手架、安全網,必須由專業(yè)人員按設計方案搭設,由有關突然人員驗收后方可使用,水平作業(yè)時操作人員應保持安全距離。
4.5.2 安全防護設施驗收時應類別逐項查驗,并有驗收記錄。
4.5.3 作業(yè)人員必須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正確使用。
4.5.4 施工單位必須依據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現場劃定危險區(qū)域并設置警戒線和相關的安全標志,應派專人監(jiān)管。
4.5.5 施工單位必須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明確責任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